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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杀人案,诉讼7年,3次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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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杀人案,诉讼7年,3次死刑判决
上级法院3次驳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疑犯:我没有杀人,警察一直用刑逼我承认
疑犯闫福峰旧照,他7年前涉嫌杀人被关押至今。
因命案7年未告破,被害人家属闫中月屡次上访。

上级法院3次驳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疑犯:我没有杀人,警察一直用刑逼我承认

4月17日,闫福峰杀人案再次在河北邢台清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桩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铁案”,已争讼7年。邢台中院3次判疑犯死刑,3次被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如今,一边是疑犯不停地喊冤,一面是被害人家属不断地上访。

第三次发回重审

4月17日10时45分,闫福峰被押至清河县法院。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破口大骂,甚至有人试图冲过去打闫福峰,不过都被法警制止。

闫福峰因2002年8月16日,涉嫌杀人被提请公诉。7年中,邢台市中级法院已三次判其死刑,但均被发回重审。最后一次,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核准死刑。

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荣是闫福峰的辩护人。她认为,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案件经历这么多年后,仍是一笔糊涂账。

案子一天“告破”

“据我们了解,这起案子办得相当扎实。”4月20日,清河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张志勇说,因时间太久,已记忆不清当年办理闫福峰案的警员是谁了,“一切以案卷为准”。案卷显示,当初该案告破只用了一天。

2002年8月17日凌晨,清河县李风可报案,姐姐李凤芹失踪,随后有人来电勒索50万元。调查中,李凤芹的亲戚苗双荣向警方透露,李凤芹曾提及同村的闫福峰约她8月16日去看一批来路不正的羊绒。接着,闫福峰被抓。

事实上,8月16日下午李凤芹在南宫市的一块高粱地里就被人发现了。当时她脑浆迸裂,只剩下一丝呼吸,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8月18日,闫福峰供认,李凤芹是他杀的。

“就是他!”死者李凤芹的大儿子闫中月说,闫福峰的口供和各项证据丝丝入扣。李凤芹的弟弟李风可回忆说:“2002年8月16日晚,闫福峰到李家假意帮助找人。走了好远,他的面包车车灯一直关着。”

2003年5月31日,这起被清河警方认为“办案扎实”的杀人案,由邢台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

笔录中闫福峰供述的作案经过

2002年8月16日早晨,闫福峰与李凤芹相约买羊绒。两人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闫先骗李将20万元存于自己账户,又将前一天在县城药店买的安眠药放入饮料,骗李喝下。随后,闫将李载到南宫市田地,用斧头将其砸死。晚上,闫还去李家帮助找人。离开李家后,闫驱车到县城,用公用电话勒索李的家人。遂回家,焚烧作案时的衣物,并将斧子弃于村边垃圾堆。

案卷显示,照闫福峰供述,警方找到了斧子和焚烧物。警方还询问了张松田、药店营业员等人,内容与闫福峰的口供基本一致,并从新开信用社了解到,闫福峰当日确实存入20万元,且在8月17日,把该账户撤销。

闫福峰在庭上翻供

对于案发经过,闫福峰在庭上作了第二种描述。所谓来路不正的货,是李凤芹介绍给他的。那20万元是他自己从家里带出来的。8月16日,他们去羊绒商张松田家看货后,两人分开。闫福峰去信用社存钱,后又与李凤芹碰头,同李凤芹介绍的中间人一起去南宫看羊绒。途中,他们被中间人及其同伙劫持。闫福峰被打昏,再醒来,李凤芹已不在车上。闫福峰还出示了一张劫匪留在他车上的恐吓信,上面写道:“如果你要报案,小心你全家人。”闫福峰说是因为这张“恐吓信”,自己才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并对死者家属隐瞒了上述案发经过。

“警察一直在用刑逼供”

一审时闫福峰当庭翻供,称曾遭刑讯逼供,“我没杀李凤芹,警察非逼我承认。”闫福峰当庭呈上一份自己被讯问时遭殴打的证据——“清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值班记录表”。看守所规定,在押人员经警方讯问后回到囚室,室友须根据实际情况登录在案。每天的记录表都挂在囚室内,次日值班民警了解后,在表上签字。

有知情人透露,在闫福峰将记录表作为呈堂证据前,看守所是一个月收一次监室记录表,此后则改成一天收一次。那份2002年8月18日的记录表上写着:闫福峰提审时被打伤多处,双腿红肿,手腕红肿,无法说话,说话时上嘴唇痛,右臂无法抬起,双手十指被扎伤,无法弯曲,耳朵听不清。上面还有值班民警杨秀山、许一杰的签字,日期为8月19日。

闫福峰说,警察办案时不听他的“实话”,也不去核实细节,一直在用刑逼供,直至他在警方满意的笔录上画押。今年4月17日,闫福峰在庭上说,当时他是从一沓记录表中撕下后,藏于内裤,后交与探望他的辩护人,才得到了这份证据。

“铁证”被一一“瓦解”

辩护人对警方的“铁证”逐步提出质疑。

第一,虽然尸检报告上说“被害人李凤芹全身受伤10多处,有的系钝器斧头所伤”,但不能证明警方从垃圾堆提取的斧头就是杀死李凤芹的凶器,亦不能证明那把斧头由闫福峰使用过。警方检验了斧头上的血迹为A型,与死者李凤芹血型一致,但A型血的人很多,很难证明那血迹就是李凤芹留下的。

许荣是闫福峰第四次受审时的辩护律师,她阅完卷宗后,认为警方办案不严谨。她说,警方得到闫福峰供述后,应带闫福峰到现场去指认;斧头提取过程应有在场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提取斧头后,应让闫进行混合辨认;该案第一次庭审时,并未出示这把斧头。

第二,闫福峰当日存入的20万元,没有证据能判断钱是李凤芹给的。

闫福峰在庭上称当日存入的钱是从家拿出的,律师许荣联系了闫福峰的生意客户,他们证明案发前确实还给闫大量现金。对此,许荣说,警方当年对闫福峰家的现金流动没有彻查,而如今她收集到的证据又被法院拒收。

第三,警方出具药房店员张慧的证词显示,2002年8月15日下午有一个30多岁的男的来买成瓶的安定片。店员张丽证实,卖出过一瓶舒乐安定片,但顾客长相特征已记不清楚。这不足以证明药店的这个顾客就是闫福峰。

许荣说,警方应该让张慧、张丽混合辨认闫福峰是否是那天来买药的顾客,并且关键证人需出庭接受询问。

第四,勒索电话是否为闫福峰打的,也存在证据不足。

辩护人说,8月16日晚的那个电话没有证据显示就是闫福峰打的。李家的电话没有来电显示,而警方又没有认真核实电话来源。

公诉人提出的质疑也没有确凿证据

“二审时,这些问题仍没查清。”许荣说,面对种种质疑,闫福峰还是被判故意杀人罪成立,一直判的是死刑。许荣还说,在一份2004年11月11日的笔录中,看守所干警许一杰曾表示,闫福峰提供的那个登记表上的确是“许一杰”和“杨秀山”的签名,而且两个人名都是许一杰签的,上面记载的情况属实。

2005年9月3日,邢台市中院第三次判决闫福峰死刑。许荣说,警方没有对高院的意见作出实质性的补充侦查,“要不是最高法在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死刑判决就生效了”。

“还有一个细节被忽视了。”许荣说,李凤芹身亡13天后,她的手机号还与人通话两次。究竟那时谁在使用这个手机,警方没有调查。“现在很难查清。7年前的通话记录,移动公司不可能保留那么久。”许荣说。

在庭上,公诉人坚持闫福峰是凶手,对闫福峰的翻供提出质疑。公诉人指出,闫福峰说曾被中间人劫持,但找不到任何目击者;闫福峰为何非要在案发后到县城去买新裤子新鞋子,还要在浴池洗澡;女儿闫丽圆在事发当天曾帮闫福峰洗裤子,发现膝盖上有“一片红”;案发后,闫福峰为何立即将面包车的坐椅套拆下来洗了。

许荣说,公诉人提出的质疑也没有确凿证据,正是警方当年办案草率,才使得案件历经这么多年后,还是一笔糊涂账。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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