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平等
不等于民事赔偿
也能平等
一般来说,民事赔偿主体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征。如果实行同一标准,把城市的高额赔偿金适用于农村,无疑超出了农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赔偿义务人也许一辈子都没办法还清。天价的赔偿金额只会进一步促使更多的赔偿义务人逃避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这显然不利于赔偿权利人权利的保护。
鉴于民事赔偿的特殊性,因而在城乡差距现实存在以及赔偿义务人经济条件各异的情况下,民事赔偿不可能也做到平等,但这并不意味着生命不平等。——《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