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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场捡拾废品被车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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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运输车轧死拾荒者
垃圾场捡拾废品被车轧
死者家属获赔22万元
路外发生事故,照样适用交通安全法

死者家属获赔22万元

路外发生事故,照样适用交通安全法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拾荒人王大斌在垃圾填埋地段拾荒时,被一辆倒车的垃圾运输车轧死。双方就赔偿问题引发争议,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能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昨天,法院判决两被告保险公司和环卫所共赔偿王大斌家属22万元。

2007年3月21日14时许,王大斌来到一垃圾填埋地段拾荒。几分钟后,环卫所一辆载满垃圾的垃圾运输车开过来,准备倾卸垃圾。车子的后挡板刚一打开,王大斌发现车上倒下的垃圾中有饮料瓶,就去翻捡。司机刘某为将车上的垃圾倾卸干净,随即向后倒车。14时15分,刘某听到车后有惊叫声,赶忙下车查看,发现王大斌左腿和胸部被轧在车下,后被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以垃圾填埋场不属公共道路范围为由,未作出事故认定书。今年2月19日,王大斌的家属项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环卫所承担王大斌死亡30余万元的赔偿。

环卫所和保险公司共赔22万元

“这不是交通事故,我们不可能理赔。”保险公司这样认为,“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的发生地点垃圾填埋地并不属于该法规定的“道路”范围。环卫所则把这起事故归咎于王大斌的过失。

但项女士的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通行事故也作出了规定。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另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很显然,王大斌的死适用这两个法律规定。”

昨日,法院最终认定,路外发生的事故,同样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1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线索提供 李云凯 李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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