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房产经营条例草案昨日首次审议
代表质疑
新条例部分条款
对房产商处罚轻
昨日交付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首次审议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不少人大代表认为,新条例对诸如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无质量保证书交房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 晚报记者 李萌 胡审兵
无证卖房,处罚最高10万元是否太轻?
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退还已收款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有人大代表审议时认为,现在房价较高,加上如果有开发商无证卖房后出现携款潜逃的情况,这种无预售证卖房,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开发商,建议提高处罚额度门槛或者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不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处罚抵不上1平方米房价?
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人大代表审议认为,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可能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弄不来这个书”,这种情形非常恶劣,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以目前郑州的房价,甚至还抵不上1平方米房屋的价钱,处罚力度太轻了,应该加重处罚才对。
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不达标,处罚太模糊?
对于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不达标的处罚,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大代表审议认为,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属于上位法,里面明确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而郑州市这次审议的草案,对这种严重问题,处罚标准、赔偿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模糊,建议处罚情况更明确。
杜绝假按揭,规定不够明确?
在实际的商品房销售中,不时出现开发商等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或者造成虚假销售的情形,或者为了向银行套取更多贷款,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房屋销售实行联机备案实名制,禁止以虚假姓名、名称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人大代表审议时指出,这种禁止性规定有些模糊,实际情况中,主要是一些开发商或者房屋销售代理机构进行这种违规行为,而且这种违规行为可能也是用的别人真正的身份证。所以,这里的禁止性规定有些模糊,建议规定得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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