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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法律严惩统计数据“造假”
对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不仅追责还要撤职

据新华社电 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加大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改前的统计法规定,有关领导干部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这次法律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并对政府干预统计行为的做法加以限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法律还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作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对那些通过“造假”获得“好处”的人作出处罚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法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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