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摔伤
故意的?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我明明是因公受伤,咋说我是敲诈呢?”农民工李加林在工作时摔伤,所在的家政公司称其是故意行为,否认是工伤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李加林只好将家政公司诉至法院。昨天,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家政公司赔偿李加林3.38万余元。
我是工伤,为何不派人来护理我?
来自安徽临泉的农民工李加林来郑州打工,与“郑州市鸿基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7日,李加林受家政公司委派到郑州市烈士陵园做保洁工作,不慎从2米高的窗户跌落摔伤。经市骨科医院诊断,李加林右耻骨、坐骨骨折,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受伤后的李加林多次到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220.8元,该费用已由家政公司支付。“休息期间,他们也没有派人来护理,我只好请人护理。”李加林在起诉书中要求家政公司一次性支付他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2.9万余元,并支付工资、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1.9万余元。
家政公司:他故意违章想敲诈公司
李加林所在的家政公司对其的指控断然否认,他们辩称,李加林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在擦玻璃时未按照公司的规定佩戴安全带,故意违章。“按照公司规定,擦玻璃距地面超过1.5米的必须佩戴安全带,他当时没有执行这一规定。”家政公司还称,“窗户上的细铁条年久失修,明知会有断裂的可能,他还扶在上面,这明显是故意的!”家政公司认为李加林受伤后1个月左右就恢复了正常活动,他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蓄意所为,是用类似“碰瓷党”的手段敲诈公司。
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3.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李加林在为家政公司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予认定,李加林在家政公司工作,而家政公司未能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李加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家政公司支付。家政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最终法院判决家政公司向李加林支付伤残等级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总计3.38万余元。
线索提供 吴成龙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