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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种价格欺诈行为,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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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征求意见
13种价格欺诈行为,最高罚50万元
市民可通过3种途径提建议

馈赠商品如果是假劣商品,商家的行为将被物价部门认定为价格欺诈。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获悉,《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即日起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3种行为将被确认为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最高可开出50万元罚单。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李楠

13种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名、产地、规格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十、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十一、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二、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三、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以及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处罚:有行为之一者,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8月10日前可通过3种途径提建议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市民可于8月10日前通过3种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网址:http://www.hnfz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寄至: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编:450003),传真:0371-65908871。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fgc@hnfz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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