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李扎根被撞身亡后,因老人生前签有“彻底与继母和兄妹脱离关系”的协议,扶养人顺利地拿到了26万元死亡赔偿款。但老人同父异母兄妹上法庭讨要这笔财产,他们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一审判决后,扶养人不服提起上诉,可老人的女儿又出现了,她也要继承这笔遗产。昨天,三方在法庭上打起了“嘴仗”。晚报记者 鲁燕
26万元死亡赔偿款惹纠纷
李扎根是惠济区新城街道李西河村人。去年4月17日,他被李西河村沉沙池建设工地所属的一辆工程车撞倒,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沉沙池建设工地赔偿李扎根死亡赔偿金26万元。
因李扎根生前被李八、李选父子扶养,这笔赔偿金也被他们给领走。而李扎根同父异母的四兄妹认为,死亡赔偿款应是对自己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钱不应和他没一点亲戚关系的人占有。“我们都是他的兄妹,应该得到这笔钱。”李扎根的同父异母兄妹一同要求李选和李八交出这26万元赔偿款。去年7月10日,惠济区法院判决李选分得7.2万元(加上丧葬费2.5万元),李扎根的同父异母四兄妹各分得4.7万元。
“他在我家生活了40多年,他和我们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也有10多年了,我们一直扶养着他,他的同父异母四兄妹从来对他都不管不问的,凭啥要分得这笔钱?”李选和父亲李八上诉到市中院。市中院发回重审,原因是李扎根的女儿出现了,她认为她才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
四兄妹: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李扎根同父异母的四兄妹说,根据继承法,李选和李八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符合继承意外的继承人条件,李八和李选所说他们一直在扶养着李扎根并不是事实。同时,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定义是具有合法的来源属性,即它是属于被继承人死亡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人身权利及基于人身关系发生的财产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抚恤金或人身死亡赔偿款不属于遗产,它是给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而李选和李八两人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一份符合法律规定,契约遗证书、赡养协议书上的“笔迹都是一人所写,非李扎根亲笔;手印也是加盖的,也不是李扎根的手印”。因此,这两份协议书都是虚假的。
扶养人:四兄妹未尽过扶养义务
李选、李八也承认了李扎根有个婚生女儿王英。“她是法定的继承人,但因3岁后就离开了李扎根,我们可以给她适当少量的赔偿款。”李选说。
对于他和父亲李八是否应享有26万元死亡赔偿款,李选说,1965年,在4位证人的监督下,28岁的李扎根曾与李八的母亲签订契约,证明李扎根已经过继给其为继子,并约定彻底与继母及同父异母的兄妹脱离关系。
1994年8月22日,李扎根又与李选签订《遗赠赡养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李扎根由李选赡养。四兄妹并未对李扎根履行任何扶养义务,无权获得这笔赔偿款。
女儿:我有权继承
“父亲李扎根的26万元死亡赔偿款,我有权继承,应和两位扶养人共同分得。”今年50多岁的王英说,她是李扎根和王云的婚生女,姓“王”是因为她父亲李扎根和母亲离婚后,随母亲姓了。(文中除李扎根外,其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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