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公平,受害人谭卓的父亲准备提出再审申请
审判长详解为啥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日下午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
综合新华社、《今日早报》等
【事件回放】
一起掀起网络巨浪的车祸
2009年5月7日20时许,年仅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卓在杭州市区穿越斑马线时,被一辆飞驰的三菱跑车撞死。一时间,各大媒体、论坛、浙江大学的学生均对这起交通事故予以极高的关注,事故也在全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网络上也因此诞生了新名词“欺实马”。
据了解,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被告人胡斌于2009年5月7日晚驾驶非法改装车辆,从杭州市机场路出发前往西城广场看电影,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时有互相追赶。20时08分许,当行驶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造成谭卓颅脑损伤死亡。事发路段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委托鉴定,胡斌事发时车速为每小时84.1~101.2公里,对事故负全责。
5月20日,肇事者胡斌家属和受害者谭卓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斌父母赔偿谭卓父母人民币113万元。之后有律师认为,因为这笔巨额赔偿,胡斌可能获轻判。
【法院判决】
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双方反应】
双方家长都认为不公平
针对这一结果,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于这个审判结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了3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他正在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谭跃认为量刑过轻,而被告人胡斌的父母也同样觉得不公平。胡斌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
胡斌为啥判三年?听听审判长咋说
审判长潘波在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庭审争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详细解释了有关法律依据,陈述了判决理由。
为啥不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之所以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定罪,理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的,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而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案发当晚,胡斌在超速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肇事时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没有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谭卓的死亡,他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胡斌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样的交通肇事算不算“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潘波说,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潘波解释说,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他认为,据此,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也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交通肇事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胡斌“有自首情节”吗
胡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潘波说,这是因为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刑法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刑事立法上已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义务的肇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将被告人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这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情节并再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在法律上就进行了重复评价。
他认为,如果某个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之后又到司法机关投案,还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肇事后逃逸应在3至7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必须在3至7年的幅度内综合考虑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刑法对肇事后逃逸再自首的行为人的处刑仍比肇事后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要重。
为什么刑期是三年
潘波说,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胡斌交通肇事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胡斌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他强调指出,但是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理由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辩护人还在庭审中提到胡斌曾在体育比赛中获奖的意见等,这些更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郑州讨论]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没问题,但判得太轻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管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章规定的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方法,也包括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实际上也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中的一种。
结合本案来看,胡斌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后果,法院定交通肇事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判得太轻。
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官王东明:胡斌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驾车是高危作业,谨慎驾驶有时还发生事故,更不要说飙车了。在飙车的情况下,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本不考虑,至于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他人利益更是不会考虑的,所以,这种行为针对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或公私财产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特征。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章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