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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四大区域用地各有侧重
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元
920万返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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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布
胁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元

□晚报记者 胡审兵

本报讯 昨日,省旅游局正式发布实施《河南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标准”),对近年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7部法规的处罚细则进行了细化。“标准”对各种处罚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了细化,并对处罚对象的界定等进行了详细区分。

不签旅游合同,最低罚款两万元

“标准”规定,如果未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进行“轻微”处罚,对其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旅游费用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进行“一般”处罚,除责令改正外,还处两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旅游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进行“较重”处罚,除责令改正,同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生的旅游费用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进行“严重”处罚,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如果旅游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停业整顿两个月至3个月,为“特别严重”处罚。

胁迫游客购物最低罚10万元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标准”区分5种情况进行处罚。如果该行为未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进行“轻微”处罚,责令旅行社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万元的罚款;如果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进行“一般”处罚,责令旅行社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要对导游人员、领队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进行“较重”处罚,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导游人员、领队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进行“严重”处罚,对旅行社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如果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要进行“特别严重”处罚,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造成游客损失5万元以上,吊销导游证

“标准”规定,如果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进行“轻微”处罚,责令改正,并暂扣导游证3个月;造成游客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进行“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个月;造成游客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进行“较重”处罚,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5个月;造成游客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进行“严重”处罚,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6个月;如果造成游客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则要进行“特别严重”处罚,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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