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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
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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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
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业主维权

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如果房产证信息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不符将如何更正?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近期“房管热线” 0371-67889900接到较有代表性的问题。

本期,“房管热线”栏目将对以上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解答,并列举典型案例以供参考。 晚报记者 王亚平

问题一

赵女士咨询:房产证上的信息与本人身份证的信息不符,应如何更正?

答:本人可以持以下材料到房地产管理局交易大厅进行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1.郑州市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5.证明房屋登记错误的资料;

6.其他必要材料。

注:(1)申请人为单位的,上述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利害关系人申请涉及房屋权利归属,需换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更正登记,应当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问题二

王先生咨询: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十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1.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受的十项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六项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典型案例

市民反映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差,想问如果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的话,物业公司违约后业主应怎样维权?

郑州市房管局收到咨询后落实调查,并与该市民取得了联系,就相关问题给予了答复。

答复要点

1.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问题:按照程序,应由热心业主牵头,20%的业主签字同意,然后向辖区办事处和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由他们指导成立。如确实无人牵头,可向社区反映,由社区动员业主开展这项工作。

2.关于业主维权问题:维权要以双方合同约定为依据,如物业公司确有违约行为,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向房管局投诉,收费方面的问题向物价局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1)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2)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

(3)商品房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的。

已出售公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成立业主大会,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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