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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犯受贿罪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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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犯受贿罪被判缓刑
李敏被指控的受贿数额从最初的20余万元变成了3万余元

昨日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最初所说的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

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

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记者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则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敏被抓捕,涉嫌的罪名是受贿,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公开审理,记者却进不了场

早上7时10分,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路的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电子显示屏上打出的信息,李敏涉嫌受贿的案件将在上午9时在该院一楼大审判庭公开审理。

上午8时左右,几辆警车就已经出现在法院的周围,一名中年男子胸前佩戴着 “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牌,指挥着多名穿便衣和警服的警察对法院周围进行布控。

上午8时30分左右,记者来到该院办公室,要求办理旁听证,但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就在众多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时,二三十名中年妇女进入法院大厅,每人手中都拿着一张盖有法院公章的旁听证。有专门的人员给这些人指引审判大厅的位置。随即,审判大厅门口就站好了多名法警。

记者听见这些进入大厅的人中有人在相互打招呼,还有人抱怨说:“在家睡个懒觉多好,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

李敏律师绝口不谈“罪名”

上午8时50分,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法院大厅里。

记者跟随着两人来到休息室,对其进行短暂采访。

记者:你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我们来自两家不同的事务所,其中一家是中伦文德事务所。

记者:是李敏的家属还是检察院或是法院委托的你们?

律师:这个确实不方便透露,一会儿开完庭你们问法院吧。

记者:你们认为李敏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律师:这个我们也不能说。

记者:这是你们作为律师的观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就在这时,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强行把记者拉出休息室。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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