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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棒,胶布鞋,没有罚跪”

云南“躲猫猫”案两名渎职民警受审

公诉方问苏绍录:你如何管教在押人员?

被告律师对罪行定性提出异议

由“躲猫猫事件”引发的舆情振荡,至今仍在延续。因“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的李荞明(躲猫猫)案中的李东明(高中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二级警督)、苏绍录(大专文化,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一级警司)两管教民警,经检察机关审查,二人被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经昆明市中院指定,此案6日上午10时在嵩明县法院开庭审理。

该案经昆明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以李东明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苏绍录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于2009年6月3日移送嵩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中,两被告人辩护律师对两名民警涉嫌渎职罪这一定性问题,都当庭提出了一定的异议。此案没有当庭作出宣判,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作出宣判。

死者父亲:还儿子一个公道

“躲猫猫”事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3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根据刑法规定,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荞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死者李荞明的3名狱友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3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昆明中院在受理后,已于6月份进行了开庭审理,最近将作出一审判决。死者父亲李德发表示,只是希望伤害儿子的人和失职导致儿子被伤害的狱警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还儿子一个公道。

两渎职民警量刑成焦点

法庭审理后,两渎职民警的量刑问题成了焦点话题。有人说,如果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话,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渎职犯罪的民警李东明有可能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为渎职犯罪一般来说量刑是比较轻的。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苏绍录来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罪名成立的话,有可能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关人士认为,两名民警如果只是疏于管理,那被指控犯有渎职罪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两名民警存在指使、教唆等行为,以此罪名被指控则明显过轻。

庭审调查对话实录摘要

审判长:你对公诉机关对你的指控,有无异议?

李东明:有意见。我认为在我工作期间,我是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的,是尽职尽责的,李荞明在监室里被殴打致死时,并不是在我上班期间发生的,不该由我来承担责任。

公诉方:作为管教民警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李东明:不清楚。

辩护人:你是否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李东明:没有。看守所连书都没有发过一本,也没有组织过学习,只是值班室墙上挂起的有。

辩护人:看守所的相关业务培训你参加过?

李东明:没有,根本就没有举行过。

公诉方:你在管教工作中如何对在押人员进行体罚的?

苏绍录:警棒,胶布鞋,没有罚跪。按规定看守所都要设立禁闭室,但是没有,只好用体罚来对待了。

辩护人:一般是在什么情况下才体罚的?

苏绍录:在对方违反纪律的情况下才体罚的,体罚的情况领导一直没有说过和劝阻过。

辩护人:为什么要殴打他们?

苏绍录:殴打他们是因为我们的特殊身份,代表的是执法。据《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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