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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万的豪宅卖出后毁约,后果很严重
房子没要回,还得付20万元违约金
拿走户主两个梨,写了一份检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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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0万的豪宅卖出后毁约,后果很严重
房子没要回,还得付20万元违约金
虽未办理房产证,合同仍有效卖主行为已违约,应付20万违约金

近200万的豪宅卖出后毁约,后果很严重

房子没要回,还得付20万元违约金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章冠博

本报讯 市民魏某将自己的一套近200万元的豪宅卖出去两年后又后悔,拒不领取房产证,导致买主程先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程先生只好通过法庭讨要房产证。昨天,记者从金水区法院获悉,魏某不但被判令协助程先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还要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未办理房产证,签订买卖合同

2007年6月15日,程先生和魏某及一房产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魏某自愿将位于金水区鑫苑路的一套房产出售给程先生,房屋价款近200万元,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程先生承担;程先生付定金50万元,魏某收到定金一周后即交接该房产,剩余房款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程先生一次性付清给魏某;待魏某房产证办理下发后一个月内由三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如魏某违约除退还定金外另付违约金100万元。

合同签订当天,程先生向魏某交付定金50万元,一周内,魏某将其房屋钥匙交给了程先生,并办理了该房屋室内物品的交接手续,程先生开始使用该房屋。

可到了2007年8月6日,房产公司给魏某办好了该房屋产权证,但魏某一直没有领取。程先生了解到,魏某迟迟不肯领取房产证,是因为后悔房价偏低,不愿将房产过户了。程先生随即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虽未办理房产证,合同仍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程先生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知道该房屋是魏某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签订时,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魏某对于他是否能按约定取得房产证,从而最终实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是明知且能够完成的,程先生在交付魏某50万元定金后,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实际使用权,此时,双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虽然程先生、魏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魏某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程先生起诉前该房产证已办理完毕,魏某在被起诉前已经具备办理登记领取房产证的条件,故为有效合同。

卖主行为已违约,应付20万违约金

法官认为,合同签订后,房产证办理下发前,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程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魏某的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虽然是一种行使自己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但在主观上是想达到拒绝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非法目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向程先生支付违约金。

最后法院判决魏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程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时程先生支付魏某剩余房款149万余元。 线索提供 吴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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