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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征求意见
不培训职工 最高罚5万元
教育培训经费要足额提取特殊工种须持证才能上岗初高中毕业生要接受技能培训

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职业技能培训主体、职业技能标准、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办法、七类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等提出了具体规定,并就此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读者可在8月3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信封上注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发电子邮件至zyjn@chinalaw.gov.cn。晚报记者 郑学春

关键数字:22.6%

高级技能劳动者不足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存在以下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技能劳动者的总量、结构和素质与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有较大差距;二是职业技能标准的制定主体、程序等缺乏法律规范;三是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不足,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促进就业的效果不够明显;四是社会考试发证活动有待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有待提高。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为9890万人,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33.7%。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429万人,仅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4.3%,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分别为22.6%、37.9%、39.5%,高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偏低。

关键数字:1.5%至2.5%

教育培训经费要足额提取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同时提出,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并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关键数字:7类工种

特殊工种须持证才能上岗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7类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这7类工作是:(一)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二)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三)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四)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五)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

为推动劳动者依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意见稿还提出,国家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自身职业发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标明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关键数字:6至12个月

初高中毕业生要接受技能培训

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这类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表示,这一政策是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提出的,考虑了他们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应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除此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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