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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菊”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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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菊”打官司

“这笔10万元补偿款总算有了着落了……”昨天,惠济区花园口镇弓庄村王梅菊接到法院关于她丈夫死亡补偿款的再审判决书时,她不禁潸然泪下。丈夫在施工工地遇害后,历时9年,三上法庭为亡夫维权,这10万元死亡补偿款要来的艰辛可想而知。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章冠博

丈夫看管工地被刺身亡

1999年,邙山一建筑公司中标一个住宅楼项目,由邵某任项目部经理。施工期间,邵某聘用王梅菊的丈夫王国民协助看管工地。 2000年5月24日2时许,王国民在工地值班时,发现有人盗窃工地材料,他追堵盗窃者时被刺伤身亡。

第二天,邵书杰到王梅菊家,在亲戚和朋友的见证下,代表公司与王梅菊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向王梅菊及两个子女支付10万元补偿费,每月支付2万元,分5个月付清。

多次讨要赔偿金“碰壁”

然而,协议签订后,因邵某管理不善,被撤销项目经理身份,之后下落不明。其间,王梅菊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对方均以没钱推托。

2001年11月,王梅菊及子女将邵某和该公司起诉至惠济区(原邙山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2003年7月28日,当时的邙山区法院判决认为,邵某与王梅菊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但邵书杰以自己名义与王梅菊签订补偿协议属个人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邵某个人承担,公司没有参加也没有委托邵某签订该协议,所以对产生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判决邵某支付王梅菊及子女10万元赔偿款,公司不负担支付款项的义务。

该判决让王梅菊无所适从。邵某杳无音信,家里亦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犹如一纸空文。她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改判

眼看补偿款没有着落,子女上学及家庭的经济压力一度使这位农村妇女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她于2005年年初向郑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惠济区检察院承办此案发现,1997年12月,邵某作为该公司直属工程处代表人与公司订立了一份协议,该协议能证明公司赋予邵某工程施工管理的职权。王国民被害后,邵某代表公司与王梅菊签订抚养费补偿协议本身就是履行职责的行为,不需要企业法人的特别授权,更不需要公司对该行为的追认。

更有证据证明,邵某是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承担偿还责任。邵某作为公司内设机构的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提请,河南省检察院于2006年4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最后法院改判该公司支付王梅菊及儿女10万元。昨天,王梅菊拿到了再审判决书。

线索提供 卫东 申荣 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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