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腐败案二审维持原判
李大伦还是死缓,曾锦春罪该处死
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公开宣判,驳回一审被告人李大伦、曾锦春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大伦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李大伦、陈立华(李大伦之妻)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74.3281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181.2925万元。
同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锦春案也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3131.84万元、违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877.9万元。
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李大伦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罪该处死。对曾锦春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