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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错?乘客错?行人错?栏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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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被出租车车门撞入金水河致残
司机错?乘客错?行人错?栏杆错?
这场复杂的官司昨日开审
模拟事故 示意图

去年8月,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刘海洋走在沿河路上,一出租车突然停车下人,车门将刘海洋撞倒后坠入两米深的金水河里,造成高位截瘫。随后,刘海洋将司机、乘客以及沿河路上护栏的管理者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政局)和郑州市城区河道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等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昨天上午,二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晚报记者 鲁燕 夏普 制图

【案情回放】

出租车下人,车门撞倒骑车人

去年8月25日19时50分,在河南思达商业连锁店上班的刘海洋,骑自行车沿沿河路由北向南靠右往家赶。司机伽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响水湾小区附近后,“一名戴眼镜的女乘客突然打开右前车门下车,车门和我撞在了一起。”刘海洋说,他被撞后,翻过金水河护栏掉进河中。

高位截瘫,骑车人索赔96万余元

刘海洋随后被送到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五六节骨折,导致瘫痪;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刘海洋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住院期间医疗费花去10多万元。交警三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伽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乘客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海洋无责任。

刘海洋认为出租车随意停靠下人,且沿河路金水河护栏过低,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他将有利害关系的司机、乘客以及市政局和管理处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

【庭审直击】

焦点一:众被告埋怨事故责任认定书犯“糊涂”

庭审中,司机伽某、乘客赵某和车主马培亮等人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伽某的代理人说,此案中的沿河路不是很宽,也没有公安部门禁停的标志,伽某是停车后发生的事故,司机是没有过错的。相反骑车的刘海洋存在着明显的过错,至少要承担50%的责任,“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义务注意前方的车辆,而刘海洋明明看到车停靠路边,还不注意,且带的物体超宽超重,还要硬挤着过,导致了惨祸的发生。”

马培亮的代理人则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个“糊涂的认定书”。他说,伽某停车是静止的状态,赵某开门是动态的,伽某停车是没错误的,因为沿河路是允许停车和行车的,认定书中只写两车相撞。而他们从交警现场拍的事故照片看到,是刘海洋的自行车撞到护栏上后掉河里的,而和出租车没有任何的碰撞,那么,事故的责任划分缺少一个科学的鉴定依据。

赵某也认为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在客观上存在较大的偏差。

对此,刘海洋的代理人认为,伽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应当知道在公众通行的沿河路上,不应在道路的当中停车,停车时候应当靠近道路的右侧,“此外,如果当时司机伽某不认同事故责任认定书,完全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

焦点二:乘客正常开门下车是否存在过错

“我是正常开车门,没有过错。”赵某昨天庭审时话语不多,但坚持自己的观点:她没有错。她说,她乘坐伽某驾驶的出租车,双方之间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在车行至响水湾小区,她正常下车时,车辆右前门与刘海洋所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了刘海洋坠入金水河中。“我是按照司机的停车位置下车的,开车门下车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我开车门时,根本无法预见该事件的发生。”赵某认为,司机在承运时,除了保证乘客的安全,还要保证乘客及其他人员在停车及上下车时的安全,而这个案子是由于司机停车的原因,她下车开门时造成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刘海洋本人也有过错,刘海洋骑车时在前方已经看到了出租车靠边停车,应该是想到有人下车,可是刘海洋在停车的地点距沿河路护栏较窄的距离快速从中间挤过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此外,赵某也认为,道路本身就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由于车辆停靠在路边,距离河道较近,且两边的护栏低,又年久失修,才导致刘海洋坠河事件的发生,“我认为车辆驾驶人与河道护栏管理人员和部门是要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她下车正常开车门并无不当。

刘海洋的代理人则认为,赵某作为成年人,开车门的时候应当确认旁边有无行人和车辆通过,但是赵某在刘海洋正常行驶的时候开门将刘海洋撞倒跌入金水河中,“她的不当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焦点三:沿河护栏不标准,市政局是否要担责

“沿河路护栏不属于我们的管理范围,当然也不应承担责任。”市政局代理人说,根据市政府规定,郑州市区的主次干道归市市政局管理,背街小路归区市政局管理。造成刘海洋人身损害发生的地方属于沿河道路,属二七区市政局管理,当初,也是他们建的,根据《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沿河路路两边的附属构筑物和杆线都属于道路设施的一部分。

法庭上,被问及现在沿河路的护栏已经修缮作了加高,修缮后的护栏标准高度是多少?市政局代理人说,市政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而问及是谁修的,该代理人说“不清楚”。

庭审结束后,该代理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沿河路护栏早期设置的高度不够标准,但因为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没办法,“不过,法院要是查明了事实,判定我们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也认”。

刘海洋的代理人表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井盖、护栏等)均属于市政设施,市政局对于沿河路的护栏具有管理职责是毋庸置疑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护栏不仅残缺不全,且高度仅30厘米,如果不是沿河路护栏存在安全隐患,简单的交通事故根本不可能造成刘海洋如此严重的危害后果。市政局当时在沿河路设置的护栏高度不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重新修缮后沿河路护栏高度为1米多,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当时市政局对沿河路的市政设施管理存在严重缺陷。

焦点四:沿河路是否归管理处管辖是担责与否的关键

作为被告的管理处认为,根据《郑州市市区滨河公园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沿河路是不属于河道管理处管辖的,因为规定得很清楚,“禁止机动车、架子车、三轮车、畜力车在滨河公园禁行区段通行,确需通行的应经滨河公园管理机构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而沿河路是先有河再有的路,这个路天天都有机动车和自行车出入,“那显然沿河路及沿河路的护栏不归我们管理”。

对此,刘海洋的代理人说,河道管理处自己的网页显示“河道管理处负责对金水河沿岸的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作为对金水河沿岸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则应当对于自己维护不当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刘海洋的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线索提供 刘媛 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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