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上签的
3万元感情损失费有效吗?
□晚报记者 鲁燕
本报讯 和前妻林女士协议离婚,陈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上承诺半年内自愿补偿林女士3万元感情损失费。可半年过去了,林女士还是没拿到这笔钱。“我那是闹着玩签的。”法庭上,尽管陈先生一再这样辩解,但惠济区法院判决,协议书合法有效,陈先生必须支付林女士3万元的感情损失费。
前妻:离婚时他承诺给我感情损失费
去年7月23日,林女士和陈先生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经惠济区民政局调解,两人协议离婚。协议商定,林女士和陈先生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归陈先生所有,离婚后陈先生自愿补偿林女士感情损失款3万元,离婚之日起半年内付清。今年3月份,还款期限已到,林女士并没有收到这笔3万元感情损失费。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到法院,索要欠款。
前夫:我是为了哄她回家才签的协议
陈先生说,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他的真实想法,当时他们俩经常生气,林女士动不动就离家出走,“我是为了哄林女士回家才签订的这个协议。”当时答应给她钱,只是权宜之计,是闹着玩的,不能算数。
法院:不管出于啥目的签的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林女士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陈先生支付3万元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法院判决陈先生10日内必须支付林女士3万元。 线索提供 崔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