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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法院以“刑事和解”解决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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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区法院以“刑事和解”解决矛盾
适用该程序须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和双方自愿和解近两个月审结了20多起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
张先生拿到了肇事方送来的18万元现金,双方当庭和解。晚报记者 王梓/图

适用该程序须案件事实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和双方自愿和解

近两个月审结了20多起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良好

昨日上午,在管城区法院,一名犯交通肇事的男子将18万元现金交至被害人手中后,取得了对方的原谅,经过5年的纷争后两人终于握手言和。这就是管城区法院最近推出的“刑事和解”,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并限于适用范围,办案人会出面调解,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掏钱给原告作补偿以减轻量刑。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孙佳 何静

司机肇事后逃逸,受害者右腿遭截肢

2004年1月3日,做摩托车生意的张志国搭乘解超辉的货车到郑州进货。其间,他们的车与前方一辆大货车追尾相撞,导致坐在副驾驶室的张志国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张志国与解超辉均被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伤势过重,张志国的右大腿手术后遭截肢。此后,解超辉拿出1万多元医药费,并于1月5日逃窜至上海。

随后,经法医鉴定,张志国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交巡警四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解超辉驾驶机动车行驶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相撞后弃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前车正常行驶无责任。张志国系乘车人无责任。

2008年12月23日,解超辉在上海被民警抓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今年1月7日被批准逮捕,一直羁押于我市第一看守所。6月16日,管城区法院受理该交通肇事案。

法院调解,被告掏18万元为自己减刑

案件受理后,管城法院开始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出发点,多次主持张志国与解超辉的弟弟解凯(化名)见面,进行刑事和解。

解凯多次帮哥哥转达了对张志国的歉意,希望能够得到他的谅解,并尽全力补偿损失。

7月23日,双方再次赶到管城区法院,在承办人陈志强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解超辉一次性赔偿张志国18万元,张志国当即书写请愿书一份,希望法院轻判解超辉。

7月30日,法院鉴于他主动递交悔过书,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酌情判处解超辉有期徒刑8个月。

昨日10时许,上周六获得自由的解超辉将18万元交至张志国手中,5年之后两人终于握手言和。

法院表示:“刑事和解”不是私了

解超辉的案件为何会轻判?管城区法院副院长孙志富解释,这源于该院5月14日制定的《关于刑事和解实施办法》,在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以刑事和解审结了相关案件20多起,已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那什么是刑事和解呢?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直接协商、交流,被告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据此为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判处或免除处罚的工作方法。

孙志富表示,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满足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加害人认罪悔过和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这3个条件。“注重被害人意愿、维护被害人权益是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基点,也是它最大的亮点。”孙志富说。交通肇事案件如果一味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那么肇事者会认为受到处罚就不该赔偿。但是被害一方身心受挫的同时,却1分钱的赔偿也拿不到。“利用刑事调节,一方面增加受害人的话语权,其谅解关系到加害人的量刑;另一方面加害人的悔过有了通道,从而得到改过自新的机会。”

孙志富说,“刑事和解”不是私了,除了以上3点的适用条件外,还有适用范围的限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自诉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犯罪、过失犯罪或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哺乳妇女等特殊人群的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制度该如何取信于民

对这一制度,人们最大的担忧,还是怕它被异化为“花钱买刑”,继而纵容强势者为所欲为。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决定的方式,就刑事和解制度作出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为防范司法腐败作梗刑事和解,有必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刑事和解虽以经济赔偿为主要途径,但不能将它作为追求和解的唯一方式。获得受害人谅解,还可以通过诚恳道歉、恢复名誉等各种方式。同时,考虑到一些犯罪中的被告人本身无经济赔偿能力,国家有必要设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基金,为那些有望通过和解恢复秩序的刑事案件,向被害人支付适当的补偿款。这样就能保证穷犯罪人的利益,使其同样能获得和解的机会。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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