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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迫切需要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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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
解读人民武装警察法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迫切需要法律保障
“没有法律保障比没有武器装备更可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在兵力调动使用上,强调了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晚报记者 周甬 图

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

解读人民武装警察法

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迫切需要法律保障

中国的武装警察到底有哪些权责?什么情况下可调用武警?武警车辆是否享有特权?27日,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任务、职责、义务和权利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

《武装警察法》颁布当日,武警部队司令员吴双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对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进行了深入解读。

明确规定武警可处置暴乱、骚乱

在任务范围上,明确规定了8项安全保卫任务: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机场、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押运任务;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武警部队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

在兵力调动使用上,强调了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指挥,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公安机关合理使用武警部队。

在具体行为规范上,对人民武装警察查证、侦察、现场或交通管制、控制职权行使、交通工具优先使用、优先通行、民用物资使用、警械和武器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用兵单位与执勤部队的业务关系上,明确规定执勤目标单位对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进行执勤业务指导。

在领导体制上,明确规定武警部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体制。

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武警可制止、驱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部署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可以采取5项措施:对进出警戒区域的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对按照规定不允许进出的,予以阻止;对强行进出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进行盘问并查验其证件,对可疑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协助执行道路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对聚众危害社会秩序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驱散。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在现场实施必要的侦察。

【意义重大】

“从启动起草到现在颁布施行,整整15年,《武装警察法》来之不易,意义重大!”吴双战说。

目前,在国家现行法律中,虽然对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也有规定,但比较零散,缺乏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因此,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警的要求,很有必要把可以公开的内部文件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把零星的法律条文变为系统的法律规范,使武警官兵执行任务做到师出有名、处置有据,以体现国家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

制定颁布《武装警察法》,是填补武警部队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军事法规体系的重大突破。吴双战说,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和担负安全保卫任务的部队,理应有一部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此外,制定宪兵、内卫部队的专门法律,对其性质任务、权利义务、领导指挥关系、遂行任务的保障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俄罗斯有《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内卫部队法》,法国有《法兰西共和国宪兵组织法》等。因此,制定《武装警察法》不仅可以填补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方面的立法空白,而且有助于完善军事法规体系,与国际立法接轨。

吴双战说,制定颁布《武装警察法》,是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武警部队履行职责使命的迫切需要。武警部队的基本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近年来,武警部队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用兵频率越来越高,情况处置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都迫切要求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武警官兵说,没有法律保障比没有武器装备更可怕。制定颁布《武装警察法》,明确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赋予武警官兵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权,非常必要。

【制度保障】

武警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

从权利上看,《武装警察法》在军人权益、行为保护等方面均给予武警官兵充分保障。《武装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现役军人的权益、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等。在经费物资待遇保障方面,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及相关建设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为执勤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等必要保障。在社会支持方面,明确规定,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而妨碍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武警部队通报有关社会治安形势以及突发事件的情况;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等,为武警部队更好地履行职责义务提供良好条件。

【从严治警】

执行任务要接受监督

《武装警察法》对依法从严治警提出了更高要求。吴双战说,《武装警察法》的颁布施行,本身就是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的体现。《武装警察法》在从严治警上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如在接受监督检查问题上,专门作出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武警部队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行为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同时,《武装警察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的,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等行为,要求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前身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及公安武装,以后其名称和领导体制几经变化。1951年,中央军委曾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由中央军委管辖。1957年,中共中央决定将“公安军”更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58年,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将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1963年,中共中央批准罗瑞卿所作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名为公安部队问题的报告》。改名后,其建制属公安部,由中央军委和公安部双重领导。197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乌兰夫在全国边防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其中指出,要把现行的义务兵役制与地方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统一起来,一律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组成一支统一的边防武装警察队伍。此后,人民边防武装警察即按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进行建设。

1982年6月19日,根据《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精神,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及内卫值勤的部队移交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边防、消防等警种统一起来,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来根据形势需要,将交通、水电、黄金三支基建部队一并编为武警系列)。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在北京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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