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与修订后的《邮政法》一起实施。《办法》在内容上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明确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苏和就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依据《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法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条件及审批程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工商、海关、统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