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公布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的范围、条件以及程序等,作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胜利 刘蕾
何谓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
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指对故意伤害(轻伤)、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付完毕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作出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举,在我省是首开先河。
轻微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7成
今年8月20日,市检察院出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
同日,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与《意见》配套的《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暂行办法》。两个制度的出台,连接了我市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据介绍,近几年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70%为轻微刑事案件,发案原因为生活琐事、农业生产、经营矛盾、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
负责人澄清不是“拿钱买刑”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拿钱买刑”说法,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
据了解,自2009年8月20日引入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以来,市检察机关已对50余起轻伤害和交通肇事案件成功进行了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