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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天价烟”的周久耕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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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天价烟”的周久耕获刑11年
周久耕当庭哭了:事情因网络而起,但我是自首
他还说,受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周久耕 图中圈中的就是网友指认的天价烟、江诗丹顿表

周久耕当庭哭了:事情因网络而起,但我是自首

他还说,受贿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备受关注的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受贿案,10日下午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指控

受贿人民币1071257元和港币11万元

经审理查明,周久耕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257元和港币11万元。

法院认为,周久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周久耕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新华社电

辩护 受贿后再让人补写27.3万元借条

周久耕受贿案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记者来到法庭进行了旁听。当身穿短裤汗衫的周久耕被法警带到法庭被告席入座,看到旁听席上的亲友时,他微微点了点头。

周久耕对指控表示基本没有意见,承认自己有罪。庭审中,江宁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负责人曹某为周久耕支付的27.3万元装潢款是否属于受贿款,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这一笔款项为周久耕受贿案中单笔受贿最大的款项。周久耕及其辩护人认为,这装潢款属于借款,并非受贿,理由是他曾经向曹某出具了一张27.3万元的借条。

周久耕说,他和曹某私交很好,周久耕为曹某调动了工作,后来又为曹某的妻子调动了工作,曹某的事业发展到今天,离不开周久耕长期的帮助,两人属于长期的好友关系。周久耕装潢房子的时候,就委托曹某先行帮忙支付装潢款27.3万元,装潢结束一年多后,即2006年1月,他写了一张27.3万元的借条给曹某。周久耕认为,他和曹某关系极好,因此完全有这个人情,欠曹某27万多元,这只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且周久耕还认为,他也为其他人安排工作,但是并没有收这么多钱,曹某不可能为调动工作的事情给他这么多钱。检察官指出,根据司法鉴定,周久耕出具的这张借条形成时间是2006年1月~2008年,欠条只是掩人耳目,是周久耕在听到风声后补写的。周久耕自己也曾经表示过,不少领导就是在装潢房子上出的事情。况且,如果是借款,周久耕并不缺钱,他如果想还,早就可以还了。之所以这么长时间没还,就是根本不想付这笔钱。曹某也表示过,他根本没有想让周久耕还这笔钱。

庭审 未提到天价香烟、江诗丹顿手表等奢侈品

周久耕一直强调,他是自首。理由是:2008年网络事件发生以后,他就主动向江宁区纪委主动交代了以低于市场价8万多元的价格购买了江宁一处房产,并主动将这笔钱进行了退赔。同时,在组织上还没有掌握他的犯罪证据之前,他都主动作了交代,并且积极进行退赃。

周久耕虽然承认自己有罪,但是数次强调自己是自首,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他认真地解释说,他的确收了人家的钱,帮人家办了事情,但是办的这些事情都是正当的,没有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任何利益,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的利益。

法庭上的周久耕,早就没有了网络上流传的,开会时面前放着一包“九五至尊”香烟,发表言论时的意气风发,但精神状况不错。“九五至尊”香烟在网络上是与周久耕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一些网民干脆就称呼周久耕为“周至尊”,或者“天价烟局长”,但是庭审时并没有过多涉及这一块,甚至“九五至尊”这些字眼都没有出现过。记者注意到,将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只有两处提到了网络,而且都是一提而过,没有提到网络人肉搜索中网民“爆料”中的凯迪拉克、10万元的江诗丹顿手表等。

拭泪

“辜负党和人民的培养,对不起家人”

周久耕主动提到了“我的事情起因比较特殊”,是因网络而起。周久耕的辩护律师也提到网络监督,他认为这起案件在顺应网络民意方面有着特殊意义,正是因为网络监督,周久耕无所遁形,在其罪行并没被掌握前做了主动交代,可以认定为自首。

周久耕在庭审时一直很平静,但是在最后陈述时,他说自己有罪,辜负了党和人民这么多年的培养,对不起家人,希望他们坚强,说到这里忍不住流了泪,掏出面纸擦拭泪水。

■回放 18天,周久耕被“肉倒”

2008年

12月10日,周久耕发出“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将进行查处”言论。

12月11日,网友对周久耕展开“人肉搜索”。

12月14日,网民“华阁”发表《赞一下那个要处罚低价售房的局长,看人家抽的烟》。

12月15日,网友指认周久耕所戴手表是“江诗丹顿”。

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

2009年

2月13日,周久耕被江宁区纪委立案调查。

9月4日,周久耕受贿案开庭。

10月10日,周久耕被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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