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柳/文 赵克/图
本报讯 4月3日,本报报道了21岁的中牟男子孟伟将女友小兰杀害被送上法庭一案,昨日,该案在市中院宣判,因得到小兰家人的谅解,孟伟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为保受害人利益,法院着力调解
孟伟,21岁;小兰,18岁。两人恋爱4个多月,小兰父亲得知后让儿子带话给孟伟:“不许再找我女儿,否则打断你的腿。”两个年轻人因“分手”闹得不愉快,2008年11月14日晚,孟伟让小兰喝下了内有安眠药的饮料后将其捅死,他自己则自杀未遂,于次日清晨求助获救。
2009年4月2日,本案在市中院开庭。小兰的家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3万余元。而务农的孟家表示,自己想赔,可真没那么多钱。
根据最高法院的精神,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从中调解,如双方达成谅解,法院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负责本案的审判长杨中林说:“这个案子属于恋爱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是严重暴力犯罪,我们对双方家属做了大量工作,希望能通过调解让被害人家属得到补偿,也给孟伟一个悔罪的机会。”
达成谅解,俩父亲坐一块儿哭了
9月下旬,通过各方努力调解,孟伟的父亲和小兰的父亲在市中院见了一次面。“俩大男人都哭了,孟伟他爸、他舅舅一直在说‘对不起’。”市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刘文琳说。
两位父亲签署了一份调解协议,孟伟家赔偿小兰家损失9万元,小兰家则表示原谅了孟伟。
据刘文琳讲,为了有更充裕的时间达成双方调解意向,法院方面专门申请了案件延期判决。
什么样的案子可以适当调解解决?
对于什么样的案子可以适当调解解决,市中院副院长李玉杰表示,如由邻里纠纷、恋爱、婚姻等矛盾引发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严重,有具体的原因,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等案件,可适用调解原则。
在市中院8月26日颁布的《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实施意见》中,可以看到,在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自诉案件可准许自诉人撤诉,公诉案件可建议检方撤回起诉或酌情从轻处罚。但未达成协议或未履行协议行为不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理由。
孟伟案成为该意见颁布后首个案件。据了解,该意见也是省内法院单位首次将调解细节形成文件颁布。
“如果在以前,他(孟伟)肯定是被判死刑。现在这个结果,我认为量刑是适当的,双方亲属达成谅解社会效果也比较好。”市检公诉一处主诉检察官周建华如此说。线索提供 冯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