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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家形象好
就偷来照片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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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人家形象好
就偷来照片做广告
广告公司赔偿当事人2.6万余元

看人家形象好

就偷来照片做广告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本报讯 自己的照片莫名出现在商场,还成了一款手机广告的“模特”。张先生等3人认为,他们的肖像权益已被侵犯,于是将广告公司和手机厂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人照片使用等费用6万元。昨日,经管城区法院调解,广州市的一家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张先生等3人照片使用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市民不解:我和朋友的照片成了一手机广告宣传照

去年11月,张先生和两位朋友去一家摄影店拍照,随后也拿到了满意的照片。不久,张先生去一商家买手机时,意外发现他们3人的照片成了某手机商家的广告宣传照,而且先后用于宣传广告的照片20余幅。

虽然照片中的他们也不时地博得客户的夸奖,但是3人心里仍不是滋味,“未经我们允许,摄影店怎么可以把我们的照片给手机厂家用呢?”张先生直奔摄影店讨说法。

摄影店称,他们也不知道此事。随后的调查表明,张先生3人的照片是被广州一家广告公司从摄影店里“偷”出去的。

几经周折,广告公司的人终于现身,并解释说,他们去摄影店谈业务时,无意中发现摄影店电脑中张先生3人的照片,看着3人的形象非常好,于是趁摄影店工作人员不注意,偷偷将电脑中的照片拷贝走了。

广告公司:用他们的照片,他们应该高兴才对

广告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后,马上派人从广东赶到了郑州。他们对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认为3人应该高兴才对,因为“用他们的照片,还不是因为他们形象好……”

听到这样的解释,张先生3人觉得广告公司的说法太过荒唐,认为即使他们的形象好,广告公司也不能侵犯他们的肖像权,遂要求广告公司必须给他们一个说法。

最终,广告公司承认自己的行为有些不妥,但是觉得张先生3人的赔偿数额有点高。

昨日,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表示相互理解,张先生3人由原来的每人两万元索赔降至每人8000余元。由于某手机的广告业务由该广告公司全权代理,所以案件跟某手机厂商没有关系。

线索提供 梁刚 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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