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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福建泉州公务员日均工作6.5小时
从统计私企工资
走向收入分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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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私企工资
走向收入分配改革

从统计私企工资

走向收入分配改革

平均工资此前饱受诟病倒不是因为公众不在乎它,而是这个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数据,却总是一副水淋淋的陌生面孔。在“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官员考核语境下,私企工资严重“拖后腿”,或许正是其一直难以被纳入统计范畴的原因吧。

在权利不平等而权力张狂的情况下,一个理想的以市场为基础、收入来源多元、个体具有向上流动性为基本特征的收入分配秩序并未成型。政府的责任不能止于统计私企工资,更应致力于构建一种能形成公平的收入分配秩序的基础性制度架构。——《重庆时报》

“同权”法案:迎接平权时代

10月28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首次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同票同权”。目前,人保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

重新发现和敬畏宪法的价值

“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这些“同”字打头的美好短语,代表了一种正确的和值得期许的方向。我们试图在选举权、生命的价值以及劳动的价值等层面,剥离“身份”的厚重裹挟,将自然意义上的“人”,或者政治意义上的“公民”,及其所蕴涵的那些核心的,不能被遮蔽,也不能被褫夺的尊严和权利,斩钉截铁地张扬出来。

这种张扬,与其说是一种进步,其实毋宁说是一种纠偏。因为,在自然法的意义上,没有任何道理“同票不同权”,“同命不同价”或者“同工不同酬”。而我们之所以长期容忍这样的不公,普遍的解释是“深刻的社会背景”使然,带着一种历史的况味。积非成是,谬种流传,及于今日,我们仍然不得不依靠实际上是“过度立法”的方式,去矫枉,去重塑,去谋求理论上已经拥有却始终不得其门而入的国民平权。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回到承诺的原点,便是要回归宪法,回归“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重新发现和敬畏其价值。

目前推出的一系列“平权”法案,代表了一种难得的进步,切实捍卫宪法的尊严,立法部门的使命依然任重而道远。张若渔

“同工同酬”需要前提

“同工不同酬”本身为特权现象,与权力越近则越严重。因此决定了,实现“同工同酬”的过程,必然为彻底破除特权的过程。

这一口号的提出,其实已超过了10年,却依然停留于口号,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因为专注于体制内公平,而刻意忽略了体制内部分组成单位与人员的多靡费、高待遇于社会整体本来是不公平的,试图将体制内其他单位与人员也包括进来,是为了实现小群体内的公平而不惜在更大程度上破坏整个社会的公平。

破除行政特权,本来为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离开了这一前提,“同工同酬”云者,过去实现不了,现在也不可能实现。许斌

“同命同价”不能留尾巴

同命同价,贵在一个同字。

《草案》对同命同价设有一个前提,即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才可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因同样原因造成死亡人数较少的,就难以确保享受同命同价。而且没有提及受伤是否同命同价,那么受伤了 是不是被排除在外?

既然是真正的同命同价,哪怕是一个人,也应同命同价,这样的同命同价才不会掉价。实际上,不仅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会造成重伤,爆炸、高空作业、室内操作也会造成重伤,有的会导致终身丧失劳动能力,对受重伤也“同命同价”,这样才公平合理。张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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