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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许霆”获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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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每次多吐50元,她一夜取钱241笔盗窃一万多元
南京“女许霆”获刑三年半

2008年12月,南京女子在ATM取款时发现机器多吐出50元,于是一晚上连续取款241笔共盗窃一万多元。2009年10月27日,她被南京下关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全部赃款。

南京“女许霆”在接受庭审

【案件回放】

一夜狂取241笔“倒”出1.2万多元

李玉今年31岁,南京人。去年12月18日下午,李玉去银行取钱,要取的数目是350元。回家后,她从钱包里拿钱时,发现竟然是400元。想了半天终于明白过来,肯定是银行的ATM机出问题了。于是她决定等到晚上再去银行试试看。在随后的时间里,她共取款241笔,倒腾出12000多元。

但银行第二天就发现了这个错误。原来,银行在取款机上50元的出钞挡上放了百元大钞,所以吐出来的都是100元。当天,发现这种情况的还有一个市民。银行在发现错误之后,立即通知了李玉和那位市民,那位市民把钱还了,而李玉在接到电话后,却置之不理。

【庭审现场】

自称取钱时不知广州“许霆案”

10月27日上午,李玉被从看守所送到了下关法院的临时羁押室。面对记者的相机镜头,她显得有些羞涩。记者问李玉,在取款机上取钱的时候,知不知道一个叫许霆的人,李玉摇摇头说不知道。

李玉还告诉记者,取钱的时候,她也曾感到有点害怕,也曾担心被银行发现。但她转念一想,就算被抓到了,大不了把钱还给银行就行了。

南京下关检方认为,李玉在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多次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数额、持续的时间均能反映其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错之机,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以此罪名对李玉提起了公诉。

【量刑标准】

认罪态度好认定为“从轻”

“许霆案”的量刑曾经引起过极大争议,那么李玉是如何量刑的?

检察官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玉盗窃取款的行为显然触犯了该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李玉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据《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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