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协警强奸醉酒女被判3年,判决书称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网友说,“临时性强奸”将继“躲猫猫”“俯卧撑”后成新流行语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两个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获刑,法院判决书上提到一个新名词: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犯罪还有临时一说?网民一片哗然。有网友质疑,法院此举有为罪犯开脱之嫌。猫扑网友则说,“临时性强奸”将继“躲猫猫”、“俯卧撑”之后,成为又一个网络流行语。此事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是正处在风口浪尖的南浔区人民法院没有料到的。近日,该法院证实:上级法院将对此案展开调卷审查,审查程序已经启动。
事件:两被告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各判三年
涉案的两个协警,一个姓邱,一个姓蔡。6月10日晚上,他们带着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陈与小沈去吃饭。席间,4个人都喝多了。晚饭后,“为了给醉得不省人事的小陈醒酒”,蔡某开车把小陈带到一家宾馆。在那里,邱、蔡两人先后强行与小陈发生了性关系。小陈酒醒后,发现自己躺在床上,下身赤裸——此时,邱、蔡两人仍在房间里,并表示很后悔。后来,他们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小陈的谅解。
10月19日,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两名被告各入狱三年。
网友:这是为犯罪开脱
一审宣判后,网民质疑声络绎不绝。截至11月1日,天涯上的一篇相关帖子点击率有70多万次,回帖超过5000个。在网友看来,“临时性强奸”背后,是在为两个被告人开脱,“用临时性为借口换来被减轻的刑罚”。
网友“辽河鱼”第一时间在华声论坛发帖表示质疑。“辽河鱼”分析,将女子灌醉,然后带去开房,再强奸她,明显是有预谋的犯罪,怎么会是“即时性”?难道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辽河鱼”从概念的说文解字到案情的分析推理,最终得出结论:绝对相信“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将成为继“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词语后的又一网络流行语。按此“临时性”判决,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等,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
专家:本案最关键的是是否构成轮奸
考虑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为我国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网友纷纷表示“祝贺”。百度百科也将此语与案例收录,并调侃:“这真是一个好罪名,建议全球性推广使用。”对此,著名评论员王石川表示,南浔法院在玩文字游戏,此项判决存在猫腻。
刑法学者、中山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聂立泽则说,法律上确有“临时起意”之说,可以酌情减轻处罚。但法院要认定是“临时起意”须有充足的理由,不能全凭被告人一面之词,因为通常犯罪分子都不会说自己是蓄意的。不过,聂立泽认为,是否是“临时起意”,对此次判罚影响不大,本案最关键的是是否构成轮奸。如果两人共同在场强奸,那可以肯定就是轮奸,须加重处罚,法律规定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聂立泽表示,本案受害者是没有社会经验的高中生,而犯罪者是准公务员身份的执法协警,所以网上出现各种质疑甚至情绪化的评论也不难理解。从目前相关报道来看,本案很多事实还不清楚,对具体的是非曲直还不好判断,但案件确有蹊跷。
法院:这是一种误读
近日,南浔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对此作出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而不是法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
在该人士看来,判决书上的那段表述,法院采纳的是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害人谅解等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而不是说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辩护人想要表达的本意是,被告人是无预谋的、临时起意的犯罪。至于网友质疑的量刑问题,也是上级法院调卷审查的一个原因,“具体还得看审查结果”。
法定
术语“临时起意”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非法定术语,法律上叫“临时起意”。它用于分析犯罪动机的组成方式,可以用来解释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是法官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之一,目前国内很多案件的判决,其实都有考虑这个情节,只不过在不同的案件中酌情考虑的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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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即意犯罪”
百度百科中已有“临时性即意犯罪”词条,它是指行为人在临时起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一般事前并无预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打个比方:如果人偶然见到一大笔钱,顿生抢劫的念头,把人家的钱抢了,这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法官一判,最多是把钱还给人家,求人家谅解了事。如果某天在路上见到一个不认识的美女,一时性急把人家强奸了,这也属于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可从轻发落,三年后再临时强奸一次也无妨。
实例:浙江南浔两协警在宾馆趁一女高中生醉酒不省人事而实施强奸,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名被告各入狱三年。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真是一个好罪名,建议全球性推广使用,或者临时推广一下也可以。
法规链接
《刑法》强奸罪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据《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