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判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张胜利 常卫东
本报讯 昨日,一男子因贩卖盗版书籍,被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这在我市尚属首例。
涉案金额高达292多万元
来自卫辉的刘庆江今年40岁出头。2007年,刘庆江结识了在郑州专门贩卖盗版图书的书贩杜冠军(另案处理),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两人一同贩卖盗版图书营利。
2008年6月后,刘与杜因生意原因散伙,自己开始单干,单独投资贩卖书籍,例如成人高招、自考及考研类的盗版书籍。
为方便贩卖,刘庆江在北环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专门用于送货。此外,为了防止被出版部门查获,刘庆江还在中原区须水镇6个不同的地点租了仓库用于存放盗版图书。
今年1月10日上午,刘庆江所雇用的人员焦某到须水镇小京水村的一个仓库取图书时,被市出版物市场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对该处与另外5处存放图书的仓库进行了查处,共扣押图书104种112036本、总标价292.5986万元。
后经人民卫生出版社鉴定,其中29种图书为盗版书。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104种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或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非法出版物。4月24日,刘庆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昨日,经中原区检察院提出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庆江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图书而销售,货值达292.59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