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柴琳琳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等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9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34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21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标准提高后每人每月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