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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一开门,撞断门外老太的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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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一开门,撞断门外老太的腿
护士“失踪”,医院被判赔10万元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本报讯 因为走得匆忙,护士郭霞不小心撞倒了站在医院监护室外的七旬曹老太,导致老太腿骨骨折。护士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医院和老太家人在法庭打起了“嘴仗”。昨天,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这家医院赔偿曹老太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老太在监护室外被护士撞骨折

去年9月4日下午,应好友要求,曹老太陪她一道来医院看病。好友进了医院保健部门诊胎心监护室后,医生就让曹老太在监护室外等候。正在这时,保健部的护士郭霞,匆匆忙忙地打开监护室的门走了出来。因为走得很急,她撞倒了老人。郭霞叫来另两名护士将曹老太太扶进了医院的放射科。

经放射科拍片确诊为“右腿股骨骨折”,司法鉴定为7级伤残。郭霞和护士长及另两名护士一起将曹老太送至市骨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郭霞为曹老太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就没有再出现过。曹老太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护士郭霞及其所在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5万余元。

医院:撞伤老人是护士个人行为

法庭上,郭霞经传唤仍没有到庭。曹老太的儿子认为,任何人的人身安全都应受法律保护,郭霞无故将老人撞倒,郭霞是在医院工作的,郭霞和所在的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辩称,郭霞同曹老太老人的事故与医院无关,郭霞的工作地点在监护室内,而郭霞撞伤老人却发生在监护室外,且是郭霞走路时撞伤老人的,这与其职责无关,因此不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老人的损失应由郭霞个人承担。

对此,老人的儿子反驳说,撞伤老人的是郭霞,但郭霞作为医院的护士,在医院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内,在执行职务活动时将老人撞伤的,“这咋叫护士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

判决:护士撞伤老人医院要担责

经法院查明,郭霞在撞伤曹老太后,就离开了医院,法院也没联系上她。

法院认为,医院认可本案事故发生时,郭霞是其聘用的护士,在医院保健部工作。故郭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在工作过程中将曹老太撞伤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属职务行为,对曹老太遭受的伤害,郭霞所在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当时郭霞是去找另一护士交代工作。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曹老太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10万余元。线索提供 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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