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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长“吃原告”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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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队长“吃原告”获刑

□晚报记者 刘涛

通讯员 翟二闯 孙玲彦

本报讯 昨日,以协调案件、帮安排工作为由,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队直属二支队一大队原大队长孟志超,因构成诈骗罪、受贿罪,数罪并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孟志超原为法警队的聘用人员(非在编),自2008年6月以来,他与李浩(另案处理)两人经过协商后,以通过帮助当事人协调案件为由挣钱,李浩负责寻找案件并向当事人要钱,孟志超负责协调关系。

很快,李浩就物色到一案件当事人张强,张强正因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在法院打官司。二人对法律多少有点了解,向张强虚构他们能够找到办案法官,帮他打官司胜诉的事实,以协调关系为由分4次共骗取张强现金1.45万元。

随后,在审查起诉阶段,金水区检察官又查出孟志超受贿的犯罪事实:2008年5月份,孟志超曾以向法官说情为由,向案件当事人党某索要现金2万元,当孟志超找承办该案的法官说情被当场拒绝后,他只退还当事人1万元;2008年7~8月,孟志超以安排李某、张某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法警队工作的名义,分别向两人索要0.8万元、2万元,后将两人安排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法警队工作。

昨日,一审判决后,孟志超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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