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
2011年底前落实到位
□晚报记者 董占卿 通讯员 王新美 王全堂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二七地税局获悉,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文件,要求加强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2011年底前税务机关将对全国所有地区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另悉,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有效措施就是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特别提醒的是,如果委托建设和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与建筑劳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均属不合法票据,应予以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