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
纳税人有知情权等权利
昨日,记者从二七区地税局获悉,为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税收人员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董占卿 王全堂 韩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