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本报讯 吕某在担任一家物流公司分公司经理期间,用32万元公款买了车和房,其中有11万余元打了4张欠条。因此,吕某被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起诉。昨天,管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关于打欠条的11万余元是借款还是挪用,控辩双方展开一场舌战。最终法庭认定11万余元属于挪用公款,当庭宣判吕某获刑4年。
2005年12月份,吕某担任一家物流公司博爱分公司经理,他的主要工作是代收博爱地区的货款和运费。他前后截留了32万元货款,先是花12万元买了辆二手车,给公司拉货使用,后来出了事故车子报废。“剩余20万元我吃饭和付房费花了。”
2006年11月和12月,总公司的财务人员对账期间,发现货款少了32万元,找到吕某,吕某写了4张2007年5月23日至2007年7月27日的11万余元借条,至今吕某挪用的32万元货款仍未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笔借款是在事发后,被迫出具的一个借条,为了应付会计记账。”公诉人认为,这11万余元借条无论从事实证据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都不能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挪用19万元与挪用32万元量刑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但如果按19万元,量刑时法院会考虑其他情节,酌情减轻。
开庭一个多小时后,法官当庭认定吕某挪用32万元公款事实清楚,辩护人提出的11万余元应属于借条的理由不成立。由于认罪态度较好,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归还挪用的32万元。
线索提供 陈志强 阮金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