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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许霆”案改判无期徒刑为8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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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台ATM机上取出42万元,曾被警方“三抓两放”
“云南许霆”案改判无期徒刑为8年半
云南省高院再审认为原判量刑幅度过重
何鹏

何鹏,昆明公安学院大二学生,他的一生因为一台出了故障的ATM机而改变。2001年,当时是云南公安专科学校大二学生的何鹏,在ATM机上从余额只有10块钱的农行卡中取出了42.97万元。之后,何鹏以盗窃罪被判无期。

在狱里待了8年多后,案件突然发生了惊天逆转:2009年11月底,云南省高院将刑期骤减为8年零6个月,目前已经上报到最高院复核。如果不出意外,他将在一个月后获得自由,和家人度过一个团圆的春节。

10元储蓄卡两天取了222次钱

2001年3月2日,二年级新学年刚开课一星期。何鹏拿着自己的一张余额为10元的金穗储蓄卡,到云南省民族学院的农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

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部分ATM机失控,查询未果。

何鹏即按键取款100元,ATM机当即如数出款,何鹏惊喜不已,又连续按键6次,取出现金4300元。

次日上午,何鹏再次持卡到其他几家银行共7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取出现金42.53万元。两日共取现金42.97万元。

当日下午,何鹏将巨款背回了家藏好,又叫母亲孟小月去农行挂失卡。

3月5日,警察找到了何鹏。

法院一审认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

何鹏的被捕也一波三折。从2001年3月5日到2002年8月24日审理终结,其间经历了“三抓两放”。2001年3月5日,陆良县公安局以涉嫌恶意透支为名,将何鹏刑事拘留,3月12日因“未构成信用诈骗”予以释放。2001年4月6日,陆良公安局又以涉嫌盗窃将何鹏执行逮捕。2001年11月13日,经检察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2002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再次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据何鹏的代理律师云南凌云律师所陈维镖分析,“三抓两放”的经历颇能说明到底怎么定罪,办案人员也有困扰。而在何鹏被抓第一次后,公安专科学校就让何鹏退学了。当时的何鹏以为自己没事了,就重新回高中复读。不料,一个月不到,何鹏又换了罪名被抓。

2002年7月12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何鹏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0月1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父母到广州旁听许霆案,重新燃起希望

这一判决完全改变了这户农家的生活轨迹,两位老人开始走上了漫漫申诉路。

这些年,为了给儿子申诉,何建贵几乎变卖了所有家产。

2007年底,何鹏已经在监狱中已经度过了5年。这一年,广东许霆案件的出现,给何鹏案带来了一线转机。

何鹏是在监狱收音机里听到许霆案件的消息的。他随即给播报这条消息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主持人写了一封信。

随着许霆案的重审,何鹏的父母也重新燃起了希望。2008年4月,何建贵和孟小月赶到了广州旁听许霆案的宣判。宣判当天,很多媒体随即报道了何鹏案件,由于何鹏和许霆案有很大的相似度,何鹏被媒体称为“云南许霆”。

4月10日,何鹏的父母又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提出申诉。法院当天接收了何鹏父亲递交的申诉材料。

再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2009年11月18日,何鹏的家人终于收到了盼望已久的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

短短一周之后,狱中的何鹏就收到了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与之前的判决并无二致,但刑期由无期骤减成8年零6个月。

判决书上显示,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准确,但本案被告是在发现柜员机出现故障时临时产生的犯意,按照柜员机的操作规程取款。这与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相比有一定的偶然性。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意较小,且全部退赃,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按照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决过重。

■ 律师说法

其他“许霆”正在争取改判

利用自动提款机故障,取出超过账户余额的钱,这种案件在全国绝不止许霆、何鹏案这两起。

何鹏的律师姚永安诉告记者,他接触到的全国数起此类案件,定罪量刑几乎都存在问题。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以许霆案为理由,上诉或者申诉,争取改判。

不过,在目前的中国,已决案例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并无法定约束力。

代理许霆案的律师吴义春表示,中国法律界正试图改变这种局面。而这次何鹏案的改判给了各地“许霆”们更多的信心。

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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