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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就业优惠证”有了新精神
再就业优惠政策延续一年
本月21日开始年审,年审后方能享受相应税费减免

□晚报记者 辛晓青

本报讯 昨日,备受关注的“再就业优惠证”又有新通知,为了在特殊的形势下保证就业优惠政策的延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的扶持政策自明年1月1日起再延续一年,本月21日起,持证人员抓紧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参加年审

按照原来政策规定,“再就业优惠证”自2008年12月31日起停止办理,且持证享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审批时限也将于今年年底截止。昨日,郑州市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介绍,根据刚刚落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针对今年特殊形势下的就业优惠政策,自明年1月1日起将延续一年。

因此,劳动部门昨日下发通知,我市将重新对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优惠证”统一进行年审,持证者必须通过年审后,方能持证享受相应税费减免优惠。

五类人不予年审,失去优惠资格

通知明确,从12月21日起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年审,年审的对象为2003年以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下列五类人员不予年审:包括持证人员已经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2009年12月前持证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主动放弃或以往年度未参加年审的;持证人无就业愿望,无特殊原因拒绝劳动部门提供的免费培训、就业服务的;违反“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规定,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

年审时间截止到明年2月28日

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再就业优惠证”的年审工作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首先下岗失业人员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年检登记,社区对符合条件者登记造册。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审核后汇总报区(县、市)劳动保障服务管理中心。

持有省内其他地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我市就业且享受优惠政策的,应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审。

年审时间为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未经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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