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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房不再摇号抽签,变为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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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经适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选房不再摇号抽签,变为轮候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

昨日,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正在审查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0年1月4日前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局。该办法的全文内容可以登录以下3个网站查询:www.zhengzhou.gov.cn(郑州市人民政府网)、fzj.zhengzhou.gov.cn (郑州市政府法制信息网)、www.zzfdc.gov.cn(郑州房地产网)。市民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反馈:传真0371-67446680;电子信箱fzfg@zhengzhou.gov.cn;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市政府法制局法规处,邮编450006。 晚报记者 胡审兵

供应对象

由中低收入人群变为低收入人群

征求意见稿提出,同时具备四项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含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单身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在28周岁(含28周岁)以上。

与目前正在执行的经适房管理办法相比,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群体变为“低收入”群体。

住房情况方面,原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三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新办法中是“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此外,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住房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界定

申请前5年内有房,算入原住房面积

与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住房面积进行了界定。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可以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在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应当将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在申请程序上,目前的办法规定申请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到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新办法规定申请人须持相关材料先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选房顺序

摇号或抽签变为轮候

目前执行的办法对如何确定选房顺序未作规定,实际工作操作一直实行的是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为使申请人可以预期自己能够购房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购房证”顺序号实行轮候制度。同时规定,按照轮候顺序可以参加选房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一个房源进行登记。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应当在选定住房后,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放弃选房的,可以按照原顺序号再轮候一次;再次放弃的,重新排序轮候。

同时,为了防止有购房证的市民无限制地轮候选房,原则上给予两次机会按原顺序号选房,第三次放弃的,重新排序号。

单套面积

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

目前执行的办法规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总套数的6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及市场供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转让规定

政府可回购经适房

原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权属证书5年后,可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出售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收益。原办法不涉及政府回购事宜。

此次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时,购房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相关规定

放弃资格买商品房可获补贴

与老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提出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制度,取得“购房证”的家庭自愿放弃购房资格转购普通商品住房的,对其购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部分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每年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基准价格。

集资建房不得有利润

针对一些企业集资建房算作经适房的情况,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不得有利润。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必须是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条件的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经适房明确为有限产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购房人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原办法对此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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