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那天,情急房客从三楼跳下”新闻追踪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
本报讯 本报去年11月4日报道了“黄烁地震跳楼”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天,在市中院进行的二审开庭,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案情回放:遇地震跳楼逃生致残
2008年5月12日下午,黄烁从信阳来郑参加会议,住进了安钢大厦507房间。
当四川汶川大地震的余波波及郑州时,正在房间午休的黄烁一阵眩晕,看到桌椅摇晃,按照“安全出口”的提示,他跑出房间。
在跑到三楼和二楼拐角处时,看见安全通道被一把大锁锁着。
情急之下,他从三楼一侧的窗户跳下,结果头部着地摔伤,全身多处骨折。
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黄烁为8级伤残。
一审判决:双方都有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在地震发生过程中,黄烁为紧急避险,当跑至三楼和二楼之间的设备层时,因该设备层标志不清晰,致使黄烁误判而跳楼致伤。黄烁受伤和安钢大厦设备层标志不清晰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在安钢大厦五楼至一楼的安全通道通畅的情况下,黄烁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方式不当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黄烁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安钢大厦承担20%责任,赔偿黄烁医疗费等3.3万余元。
昨日二审:调解再告失败
昨天,在法庭上,黄烁认为一审中法院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正是安钢大厦管理上存在的瑕疵,楼道口昏暗,且没有出口标志,我才采取了跳楼的逃生方法。”
黄烁说,这也是他跳楼逃生摔伤的最根本原因,而一审中,法院认定他负主要责任不妥。
安钢大厦也有话要说:“大厦的标志牌一直都很清楚,只是期间纸质的标志牌不知被谁撕了,但后来及时更换了新的标志牌。”
他们提交的证据也足以证明楼道没有杂物,至于设备层落锁是为了设备安全起见。“这个高层装置都有设备层,里面放有管道、光纤,不可能任人自由进出。”
安钢大厦还拿出“消防建设验收意见书”证明大厦不存在安全问题。
对此,黄烁反驳说:“你那意见书是2003年的,事发是2008年,事隔5年,还能不能证明现在的消防状况?”
庭审结束后,法庭进行调解,安钢大厦坚持赔偿判决书上的3.3万元,而黄烁索要15万元,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再次失败。
线索提供 冯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