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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条新闻说得很清楚,我不是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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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太昨日来本报解释,电视台曾播出事发现场
“那条新闻说得很清楚,我不是碰瓷”
本报记者找到河南电视台9套播发的新闻画面中没有记录下两人车辆“相撞”的过程
在医学院立交桥下,李凯强手指处是宋老太太倒地的位置。
记者找到的事发当日的DV视频资料。

本报记者找到河南电视台9套播发的新闻

画面中没有记录下两人车辆“相撞”的过程

《这起事故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一文引发的热度不减。昨天,新闻主角之一——宋老太专门来到本报,她强调自己在医院拍的所有片子都证明了是车祸造成的骨折,绝对不是碰瓷。而李凯强及其家人这几天一直受到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昨天上午,一些媒体还专门来到事发现场帮助李凯强还原事实真相。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赵梦龙/文

摄影记者 张翼飞 实习生 高胜寒/图

主角交锋

宋老太:我拍的所有片子都证明是车祸造成的骨折

昨天上午,宋老太及其家人一行来到本报。宋老太强调,她的伤是骨折,不是病。当时,她在郑大一附院拍有片子,都证明是车祸造成的骨折。当时还有一家电视台的DV通讯员也去现场拍了,电视台播放了这条新闻,里面说得很清楚,她不是碰瓷。老人还说,其实,小伙子家中并不像此前报道的那样,他家并不穷。

昨天,记者辗转找到当时河南电视台9套播出这份DV新闻的光盘,标题是《谁来证明我的清白》。画面上,有人问老太太拍片子啥结果?躺在病床上的老太太回答:拍片子是胸骨骨折,还有腰部骨折,光手术费就要两万,我先休两个月,两个月能休好,尽量休,休不好,还要做手术。

你是咋受的伤?老太太说:那个骑电动车的从那边过来,(老太太手指着李凯强的方向)我骑个自行车也从那边过来,那前面不是有红灯吗?从这路到路对面不管过了对吧,我走柱子这边往右拐,那个年轻孩儿(李凯强)骑个电动车撞着我的腰了,我摔在地上。

老太太躺在地上,手摸着左腿说:我这腿疼,我都不能动。她还对路人说:我只要他(李凯强)先去医院把我弄去瞧瞧,吃药、打针,如果说没事了,我不要你一分钱。 

可惜的是DV画面中并没有记录下两人车辆“相撞”的画面。画面解说称,老人家属将拿着诊断结果去交警三大队请求处理,并将依法索取赔偿。

李凯强家人:研究宋老太提供的证据

李凯强的父亲说,这段时间,他除了工作外,就和凯强的姑父一起“研究”老太太提供给法院的证据。

昨天下午,李凯强家人拿来了宋老太提供给法院的所有证据,其中包括两份法医鉴定、药费票据等。李凯强家人认为,宋老太看病以及看病产生的医药费中间有漏洞。

比如,事发是2008年8月21日15时许,当天下午,宋老太在郑大一附院花费420元做了X光片检查,拍片显示胸椎12部位呈楔形样改变,疑似压缩性骨折,应做CT检查,但没有做进一步诊断,取了200余元西药离去;8月24日拿21日拍片结果到郑大一附院骨科门诊找到一位徐医生取走医院诊断证明书。

随后每个月她都要去药店拿两三千块钱的药,但开的票据上没有写药的名称、规格、数量,光显示一批药物总的花费,“这哪能证明她拿的药就是治这个病的呢?”

另外从宋老太前后做的两份鉴定来看,一份是2009年1月7日,被鉴定宋老太的伤残程度为10级伤残;一份是2009年11月2日,被鉴定宋老太伤残程度为8级伤,“事发后,老人没有马上去做鉴定,而是事隔3个多月才去做,且两份鉴定上都显示:第12胸椎陈旧性骨折,这个‘陈旧性’根本不能证明她的骨折是李凯强撞她造成的,也可能是事发前某一天造成的。”

记者调查

多家媒体邀请两人还原现场 李凯强到了,宋老太有事未到

昨天下午,受众多媒体邀请,记者一行再次来到当天的事发现场。李凯强将当时的场景还原再现,事发地点是离仟禧堂药店最近的大柱子前,李凯强在柱子的西北边,宋老太在柱子西南边,老太太背靠着柱子坐着,两人只相隔一米,他和老太太产生争执后,立即有很多市民围了过来,交通还拥堵了一会儿。

省会一家电视台也向宋老太发出邀请,到现场还原当时事发经过,她回复说,她不是不愿意见记者,只是她没法坐车,当天还要去医院输液。

昨天19时34分,记者就此向宋老太求证。电话打通了,传来了一位女子声音:“你是谁呀?”当记者说自己是郑州晚报记者后,她当即挂了,再次打时提示“电话忙”,第三次打提示“暂无法接通”。19时57分左右,记者又连续拨了两次宋老太的电话,仍是“暂无法接通”。

宋老太:李凯强家不穷 记者特意到李家探访

记者采访中,宋老太及其家人说,李凯强家不穷。为此,昨天下午,记者再次来到李凯强家,并带上了摄影记者。七拐八拐来到一都市村庄的居民房,楼道里非常昏暗,也没有灯。一进门看到,这房子不足70平方米,各种杂物七零八落地放着。家用电器也没有几件。李凯强的父亲打趣地说:“家里用的冰箱和电视都是人家给的,‘年龄’都比李凯强还要大。”

读者来电

司先生愿给双方作证

但他没看见撞的过程

昨天本报热线仍然很热,很多读者就此案发表看法。读者司先生来电说,他当时在现场,他愿意给双方作证,将事实的真相说出来。

昨天下午,记者和司先生取得了联系,司先生说,当天他骑自行车路过郑大一附院立交桥下时,“我看到小伙子(李凯强)把车子停一旁,小伙子和老太太之间有几米远的距离,老太太在小伙子后面,我见小伙子跑过去将老太太扶起来,老太太当时是坐在地上的。”司先生说因为他当时有急事,先走了,他表示没看见撞的过程,事发后,两人之间有些距离。

法医能不能查出

老太太的伤是老伤还是新伤

广东网友:为什么这么多一边的声音为小伙抱不平呢?说不定这小伙说谎想推掉责任呢?世上就有那么一些人明明犯了错又死不认账,是因为他是年轻人、大学生?老人就该死吗?谁不会老?

广东网友:伤得很重吗?事实还没搞清楚就判赔7.9万?就算真撞了也不用赔那么多啊?老太太还能和小伙仔争执会伤有多重?难道法医就不能查出她的伤是老伤还是新伤吗?

浙江网友:一年多后,宋老太太不只是被撞的地方痛,现在变成“全身都疼得不行,每天睡觉要人搀扶躺到床上”,有伤没伤,一查CT不就一目了然了吗?也可以申请法医鉴定嘛。我觉得挺简单的事啊。

网友声音

一家之言

北京一位教授的看法

近两天来,北京一所高校的法学教授一直和记者保持联系,他在仔细研读完判决书后,帮李凯强拟写了一份2000余字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中要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改判驳回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凯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款可以适用时,才能适用基本原则来弥补法律条款的缺陷。

而一审判决在没有确认李凯强有过错,也没有确认李凯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没有确认宋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与李凯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却判决李凯强对宋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恰恰违背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

事实上,一审判决除了认定宋某的人身伤害事实和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之外,对于其他事实均未认定。而且一审判决明确认定:“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某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

由此表明,宋某不能证明、一审法庭也不能认定,李凯强在事故中有过错,当然也不能证明或认定被上诉人的伤害或损失与上诉人之间有因果关系。此外,一审判决对于宋某人身伤害事实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认定,也缺乏充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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