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
产权归全体业主
市房管局昨日发出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不得计入公摊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同时物业管理用房只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通知指出,物业管理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先预留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建设完成后,按照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应为永久性建筑,并具有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同时,人防工程、社区配套用房、车棚、车库、楼梯间、垃圾房、变电室、设备间、消防控制室、监控室、公共门厅、过道、临时性建筑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均不得作为物业管理用房。
胡审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