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春节前补发到位
□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柴琳琳
本报讯 临近春节,我市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是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春节前将把增加的资金补发到位。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新规,调整后的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将高于国定标准。据悉,此次调整后,我市发放标准按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21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按不低于每人每月358元执行,增发部分按实际情况发放。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的每人每月210元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财政分别负担120元和20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两局委在通知中要求,各县级财政负担部分各地应尽快安排资金到位,不足部分要先行垫支,确保春节前将各类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