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昨晚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该符合六大条件,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这标志着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工作即将正式启动。
指导意见提出,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以下七项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指导意见称,将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试点办法及上述条件,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并不符合“一参一控”标准的券商,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应符合“一参一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