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连续报道了“黄烁地震跳楼”一案,昨日终审仍维持一审判决:黄烁错误和逃生中的不慎行为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对此,黄烁非常不满:“如果通道是畅通的,有指示标牌,还有灯光,我是绝对不会跳下去的。”晚报记者 鲁燕
地震跳楼摔残,打了两场官司
2008年5月12日下午,黄烁从信阳来郑参加会议,住进了安钢大厦507房间。当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的那一刻,黄烁感到住宿的房间桌椅摇晃,听到外面有人喊地震,他跑出了房间。
在跑到二楼拐角处,他看见眼前的一所大门上落了一把锁,再往下走时,“地下都是水,还没有灯光,以为是地下室,”转而又拐回到3楼,恰好看到3楼一侧的窗户跳了下去,结果摔至楼外地面,因脚被绊了一下,头部先着地摔伤。
一审法院认为,黄烁误判且采取紧急避险方式不当是摔伤的主要原因,黄烁应负主要责任;安钢大厦设备层标志不清晰与黄烁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安钢大厦应承担20%责任,赔偿黄烁医疗费等3.3万余元。
二审判决:安钢大厦赔偿房客3.6万余元
虽然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紧急避险的相关法律规定错误,应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处理,但是,从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法院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黄烁认识错误和逃生中的不慎行为是摔伤的主要原因,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妥,因为,黄烁从窗口跳出时,已看到他跳的地方离地面有3米左右的距离,黄烁应当意识到原先认为设备层再往下是地下室的判断错误。而黄烁诉称安钢大厦存在主要过错,承担主要乃至全部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样,安钢大厦上诉说自己没有过错的理由也不能成立。虽然安钢大厦在每楼层设置了东西安全通道指示,在一楼安全通道出口处设置了安全出口标志,但在二层和三层之间设备层设置的安全标志不清晰,且光线较暗,原审法院判安钢大厦存在一定过错也并无不当。
法院最终判决,安钢大厦赔偿黄烁3.6万余元。
受伤房客:“为什么要我承担主要过错”
昨天庭审结束,黄烁情绪有些激动。他说,上诉换来的仍是一审的结果,赔偿的数额由一审的3.3万余元,涨到3.6万余元,“为了这场上诉官司,我请律师,上诉费就花去了1万余元,换来的还不到3000块钱,这还不包括我往返信阳与郑州的车费和其他开销费用”。黄烁说,如果他下去的通道是畅通的,有指示标牌,还有灯光,谁愿意冒险往下跳?
线索提供 刘娜 庆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