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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7版:中国焦点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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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加强和规范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意见

县级驻京办将全部撤销

地市级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后可保留

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内媒体都在广泛进行报道,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日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悉,此次驻京办管理规范意见的内容主要是,保留省级驻京办,县级驻京办全部撤销,地市级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后可保留,撤销工作自规范实施起6个月内完成。

驻京办共有927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或派驻了北京办事机构。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各地政府及政府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共有927家。

但是,个别驻京办事机构还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意见》的实施,对于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驻京办事机构转变职能等具有重要意义。

保留地市级驻京办

《意见》明确指出,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北京办事处,经济特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已经设立的地级市、地区、盟、州人民政府驻京联络处,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可予保留。

同时将撤销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撤销县、县级市、旗、市辖区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驻京办必须承担5项工作

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承担派出地党委、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二是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三是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四是为本地区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五是协助流入地党组织做好本地区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方不得违规设立驻京办

《意见》明确,除按规定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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