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保护儿童
须建“国家监护”制度
近日《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作出规定,父母或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未成年人或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但是,相关的司法实践却并不那么简单。因此,从未成年人权利出发,有必要改变目前过于依赖父母和家庭监护的情况,对无人监护或不应由现监护人监护的未成年人给予国家监护,并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执行单位以及资金。可以考虑扩展现有的儿童福利院的功能,扩大其收留范围,也可以考虑由国家资助符合条件的家庭代为监护。
吕频(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