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政府召开会议宣布,今年3月1日起,在郑州、焦作、鹤壁、平顶山、安阳、济源6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率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据悉,各类医疗机构配备的基本药物必须优先使用,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零售限价。晚报记者 邢进 实习生 孟丽君 李恒
2011年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按照省政府要求,2010年3月1日起,郑州、焦作、鹤壁等6个省辖市的47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到2010年底前,在全省60%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据悉,具体到郑州市,试点县(市、区)分别为中牟县、巩义市、荥阳市、新郑市、登封市、新密市、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上街区、惠济区。
基层医疗机构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的15%以上
在价格方面,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全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零售限价。省级集中招标后,对高于乡镇卫生院销售价格的药品,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依据当地药店同一品规的零售价,在省级中标品规内进行二次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低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其销售价格的15%以上。对乡镇卫生院目前没有使用无法对比的中标药品,可以由县(市、区)参考当地药店零售价,通过招标或谈判进一步降低价格,确保低于当地药店平均零售价。
各试点要适当增补非目录药品
根据国家规定,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我省在国家颁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用药实际和群众用药基本需求,暂由各试点省辖市适当增补非目录药品,原则上控制在200种以内,亦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据悉,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也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
新农合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10个百分点
基本药物被全部纳入《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目录(甲类药品)》,新农合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高出10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目录(甲类)药品》规定执行,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结算。
基层医疗机构目前库存药品3月1日后进价销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目前库存的药品,在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继续使用,但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加成,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招标采购限价。库存药品售完为止,而且销售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