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
领导先“摘帽”再追责
□晚报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柴琳琳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细化了具体的问责规定: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有“黑煤矿”而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