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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2版:全国两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修订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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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乃至数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人为变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建议对贪污罪标准作出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全国人大代表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蔡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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